办理400电话签了合同

办理40

2022-11-07 11:45:56
签订合同意味着在合同中注明上述选定的400电话号码和套餐类型,以及每月的固定收费。此外,400电话公司可以提供的一些服务和后续技术支持将在合同中注明。同样,还将说明办理企业应标签: 400办理您或许也喜欢 400电话是否可以接通后由前台来分转呢? 8月20日400电话精选! 郑州市管城区谦荣办公用品商行! 10月20日400电话精选 12月2号400号码! 12联通400电话业务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文库

联通400电话业务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文库

二、4006 号码的开通 1、乙方保证将在甲方办理完 400 业务的开通/变更手续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完成 开通或其他业务变更。 2、自开通之日起,乙方开始计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时间:XXXX 时间:XXXX 篇二:400 电话申请合同 400 电话服务合同 甲方:乙方: 合计:元总金额(大写):仟佰拾元 一.权利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进入 400 电话注册程序为甲1:400电话办理流程首先,你需要选择一个400电话服务商。然后,根据你公司的需要和规模来制定一份服务方案。在制定方案时,你需要考虑到一些因素,包括呼叫量、通话时长、应答率以400电话办理流程是怎样?具体步骤来了|身份证|客服订阅

400电话办理流程是怎样?具体步骤来了|身份证|客服订阅

3、签订合同 400电话办理的第三步就是签订合同了,合同上会写明上述选择好的400电话号码以及套餐类型,还有每月的固定资费。另外,关于400电话公司能够提供的一一,400电话办理流程 首先企业选择号码,不同的号码,不同的套餐,收费会不一样,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心仪的400电话号码和套餐。企业确定了号码和套餐以后,3、合同签订 如果你想更顺利地办理400电话,你需要与代理签订一份合同。但是,合同不能随意签订。在签署合同时,你还需要理解合同中的每一条。如果您遇到有疑问的400电话办理与普通电话类似,需要预存话费,不过400电话预存话费都是以年为单位。普通号码几千元可以用3

中消协:通信公司不能在消费者连不上网时以有数据传输搪塞

10月1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系列七,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通信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

01.

未向消费者告知服务的真实情况,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典型条款:甲方(消费者)所办理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标称值仅为乙方(通信公司)提供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理论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达到标称值,甲方对此表示知悉并认可。

点评意见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通信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商比普通的消费者更加了解业务情况,对于数据业务也有明确的标准,数据速率只要不是“0”就不属于没有数据的传输,而普通消费者接受服务时有一般人的认知,即如果数据速率达不到基本的使用要求就是无法使用,俗称“连不上网”。

通信公司应该告知消费者满足最低要求的速率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而不能在消费者感觉无法使用的时候以“有数据传输”来搪塞消费者。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02.

经营者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为自己免责

典型条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乙方(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乙方实际从甲方(消费者)收到的费用为限,不包括甲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丢失的数据本身及因数据丢失引起的损失、甲方对第三方的责任及其他间接损失。

点评意见

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本例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加重消费者责任,甚至存在排除、剥夺消费者获得赔偿权利的情形。

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如本例中要求消费者承诺不向经营者索赔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丢失的数据本身及因数据丢失引起的损失等,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索赔权利,减轻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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