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企业400电话办理

江苏企业

2022-11-07 1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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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涉中小微企业商事案件5.7万余件!江苏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第一批典型案例出炉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交汇点讯 6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疫情常态化防控以来,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结涉及中小微企业的各类合同、公司纠纷等商事案件57407件,化解诉讼标的3083.98亿元。省法院先后成立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13项司法举措、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司法措施,推动形成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三起案事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民商事案例,四起案事例入选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江苏法院发布一批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第一批十个典型案例中,既有运用商会调解、司法调解方式妥善化解涉及中小微企业纠纷的案例,也有依法帮助中小微企业追收账款、公正解决因疫情引发纠纷的案例,还有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等手段,成功挽救陷入财务困境的中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责任与担当,也为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示范样本,相信也将让中小微企业在前进路上更有信心、更有希望。

案例1 借力商会调解 高效批量化解纠纷

(阜宁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商会调解、系列纠纷

【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小微企业,产品具有技术参数先进、生产成本优化等优势,具备较强竞争力,是阜宁县重点企业。2020年3月起,阜宁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宁法院)陆续受理上海、深圳等地企业作为原告、科技公司作为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0余件。企业短期内大量涉诉,引起阜宁法院高度重视。经过多次实地走访,阜宁法院了解到该公司涉诉系受国内外疫情影响,加工的成品不能出口,生产订单大幅度减少,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为高效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切实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阜宁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阜宁县开发区商会进行调解。法院和商会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多次组织案件当事人开展线上调解,大部分案件均以调解分期还款或撤诉等方式结案。另外,为最大限度减少诉讼保全措施对企业采购材料、发放工人工资等不利影响,商会调解人员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最终各企业均自愿撤回对技术公司基本账户的保全申请,保障了技术公司基本账户的正常使用。

【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商会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典型案例。商会商事调解具有高效、灵活、低成本优势,是商事纠纷化解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法治化、市场化方向,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及社会各界的参与下,与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合力,不断深化全省商会商事调解工作,商会商事调解逐步在市场主体中获得信赖、赢得口碑、树立权威。本案中,阜宁法院综合研判案情,主动邀请商会参与调解,实现了地方重点企业涉诉纠纷快速发现、快速化解,在依法维护原告企业合法权利的同时,也达到了促进被告企业复工复产的双赢效果。同时,阜宁法院还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了涉诉企业基本账户的正常使用。

案例2 以离散股东替代解散公司 促成企业存续发展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公司解散、企业维持、调解优先

【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是一家聚焦智能化系统工程研发、设计、施工的科技型中小微民营企业,两股东各持股50%。2018年以来,两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逐渐发生矛盾,相互以股东出资、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决议效力为由向法院提起各类诉讼十余起。2020年,其中一名股东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股东矛盾冲突激烈,公司长时间无法召开股东会导致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具备法律规定的司法解散条件,判决解散公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二审审理中,秉持企业维持原则,先后组织双方调解十余次,充分协调各方利益,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其中一名股东转让全部股权、各方涉诉案件全部撤回的一揽子调解方案,实现了矛盾纠纷彻底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中小微企业内部治理僵局,推动中小微企业存续发展的典型案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是财富和价值的创造者。企业的存续,不仅关涉股东利益,还关系职工、债权人、上下游企业以及所在地的税收、民生等公共利益。面对公司僵局纠纷,始终秉持企业维持、调解优先理念,以离散股东为原则、解散公司为例外,尽最大可能维持企业的存续。本案中,苏州中院通过居中调解,成功促使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方案,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全部争议,公司得以继续存续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3 一揽子调解纠纷 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一揽子调解、工程复工

【案情简介】某技术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工业自动化控制和新能源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中小微企业。为提升产能,技术公司启动厂房扩建项目,由深圳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承包建设。施工过程中,工程公司未经技术公司同意,撤离管理和施工人员。2020年,在工程项目停工一年半后,技术公司向苏州中院起诉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并赔偿损失,工程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

苏州中院经审理发现,本案争议焦点较多,需要就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等启动多项司法鉴定,可能导致审理周期冗长。为推动工程项目及时复工,助推企业产能提升,苏州中院积极争取工程项目所在地管委会协助配合,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明确复工时间和工程价款的基础上,推动双方就财产保全解除、工程竣工验收、逾期违约责任、工程进度款支付等事宜形成调解方案,以最短时间、最小代价促成工程项目复工。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均按约履行,技术公司的厂房扩建项目复工。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一揽子”解决中小微企业纠纷的典型案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往往存在多个争议点,通过司法裁判方式逐一处理,效率低,效果也不佳。以本案为例,案涉工程已经停工一年半,若纠纷拖延日久,对双方而言,损失将进一步扩大。人民法院通过一揽子调解,彻底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降低了工程停摆对企业发展造成的影响,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4 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助力治理拖欠账款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逾期利息标准

【案情简介】2013年6月,某集团公司与某地住建局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集团公司为住建局供应净水设备。合同对供方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但未约定需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集团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住建局尚欠近500万元款项未付。2020年,集团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欠付货款,并主张以自2020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为节点,分段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或者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之后按照《条例》规定的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一审法院支持了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二审认为,住建局是国家机关,集团公司符合中型企业划型标准,案涉交易标的为设备,住建局拖欠货款行为从《条例》施行前持续到《条例》施行后,本案在主体、客体、时间效力上,均符合《条例》适用条件。合同未约定需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集团公司主张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确定住建局逾期付款利息有据可依,应予支持。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直接适用《条例》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回收账款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强化契约精神,有效治理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正是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南京中院在准确识别企业性质的基础上,依法适用《条例》有关规定,是江苏法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具体体现,对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导向作用,引导广大中小企业适用《条例》维护自身权益,具有积极作用。本案入选江苏省政法系统2021年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件。

案例5 因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予以救济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不可抗力、合同解除

【案情简介】某传媒公司与某文化公司签订《机场媒体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约定传媒公司委托文化公司在武汉天河机场到达层包柱灯箱发布宣传广告,发布期间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后因发生疫情,武汉天河机场等公共交通停止运营,传媒公司随即于2020年1月22日发函文化公司要求终止合同,但文化公司坚持继续履行。2020年7月1日,文化公司向传媒公司发送解除函,并实际履行合同至同年7月31日止。后文化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传媒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广告发布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于2020年7月1日经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解除,传媒公司应支付截至该日的广告发布费。南京中院二审认为,武汉天河机场因疫情防控措施关闭,导致传媒公司通过发布广告提高和扩大其知名度、树立和宣传自身形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情形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遂认定案涉合同于2020年1月22日解除,传媒公司仅需支付截至该日的广告发布费。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疫情暴发后依据不可抗力规则,妥善处理中小微企业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新冠疫情局部暴发,对广大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本案中,传媒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目的在疫情暴发情形下客观上已不能实现,强行判令合同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南京中院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作出裁判,对帮助中小微企业摆脱合同僵局、实现轻装上阵具有积极意义。本案判决生效后,传媒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文化公司亦无异议,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案例6 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 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启东市人民法院)

【关键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

【案情简介】某实业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四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实业公司向置业公司供应屋面瓦等产品用于工程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46天内付货款至70%,结算完成后付货款至95%,剩余5%为质保金,二年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签订后,实业公司累计供货400余万元,置业公司仅支付300余万元。实业公司多次催要余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置业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置业公司辩称,双方还有两份合同尚未完成结算,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虽约定结算完成后付货款至95%,而目前确有两份合同尚未结算完毕,但实业公司已供货结束近五年,所涉项目均已竣工验收合格,实业公司自2017年起曾多次要求置业公司审定结算,但置业公司消极不履行配合审定结算义务,足以认定置业公司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遂判决支持了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纠纷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或者延迟向中小微企业支付账款,中小微企业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裁判思路与前述规定一致。

案例7 云调解 高效低成本化解纠纷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云调解、降低诉讼成本

【案情简介】某设备公司与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材公司向设备公司购买1套余汽、余热回收再利用节能系统。合同签订后,设备公司组织生产并至建材公司安装节能系统进行了调试,建材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有余款306000元一直未付,设备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经开法院)。建材公司辩称,因设备公司未能完成设备调试义务,导致设备运转后的节能效果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故申请司法鉴定。常州经开法院考虑启动鉴定将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时间和金钱成本、加重疫情下企业负担,在精准把脉纠纷症结后,通过线上云调解耐心细致与双方沟通,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建材公司按照调解协议一次性付清了全部余款。承办法官还进行了案后走访,实地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向企业送达《常见纠纷风险防范手册》,为企业依法经营、防范风险提供建议。

【典型意义】该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延伸司法职能、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常州为乡镇企业苏南模式的发源地之一,中小微企业众多,民营经济发达,市场经济活跃。但中小微企业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法律风险防范能力相对不足,缔约、履约不规范引发的纠纷较多。本案中,常州经开法院紧扣中小微企业市场活动的商业逻辑,积极倡导诚实守信,弘扬契约精神,加强调判结合,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的纠纷解决成本,营造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同时注重延伸司法职能,定期走访企业,发放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范提示手册,帮助中小微企业提升规范化水平、防范法律风险。该案入选2021年度常州市政法机关依法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优秀案例。

案例8 运用破产和解 助力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再生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疫情影响、清算转和解

【案情简介】某环境技术公司是一家专业性较强的社会公共服务型企业,其在江苏省消防协会指导下,牵头开发了江苏省餐饮排油烟设施安全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实现餐饮行业企业排油烟数据向消防监管部门的实时传递。该公司曾系江苏省消防协会排油烟设施清洗分会会长单位,原本市场前景十分良好。受疫情影响,环境技术公司依托餐饮行业开展的行业信息化建设和专业培训无法正常进行,经营受挫,资金链断裂。2021年12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中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环境技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审理中发现,如非疫情影响,该公司仍有存续价值,但各股东对前景预期不一。在法院积极引导下,各股东最终达成共识,筹措了偿债资金并决定继续经营。吴中法院根据债务人申请裁定受理破产和解,并拟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对和解协议进行表决。2022年初,苏州突发疫情,为避免疫情再次对该公司产生影响,吴中法院及时组织以非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和解协议经表决全票通过。此后,吴中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在确认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后,又主动向环境技术公司发放《信用修复证明》,解除信用惩戒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破产和解程序,助力中小微企业重回市场、良性运行的典型案例。受疫情影响,餐饮、娱乐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受冲击最为明显,与之相关的一些新兴行业也受到较大影响,导致企业家对行业发展前景的预期和信心大大降低,投资愿望不强。有鉴于此,如何在保障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提高企业家预期、提振企业家信心,成为摆在司法审判面前的一道难题。针对暂时陷入经营困境的中小微企业,吴中法院积极运用破产和解程序,有效化解企业债务,保住了市场主体。吴中法院还通过发放《信用修复证明》,为企业后续经营移除“绊脚石”,正向激励企业守信,鼓励企业合规经营,以法治化思维助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对本案给予了充分肯定。

案例9 运用破产重整 实现债权最大化清偿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清算+个案重整

【案情简介】2018年12月19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山法院)裁定受理某铸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0年8月至11月,铜山法院先后又裁定受理某建材公司等六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六家企业均系铸业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企业之间财务、人员等高度混同,经管理人申请,铜山法院裁定对七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清算。

铜山法院审理中发现,建材公司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通过走访审批机关、业内人士及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到该资质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但必须以建材公司主体存续为前提。为充分利用企业资质价值,充分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铜山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裁定对建材公司进行重整,引入重整资金2300余万元,该资金与其他六家企业财产变价款共同作为破产财产用于清偿七家企业的负债。2021年12月18日,铜山法院裁定铸业公司等七家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终结。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探索对人格混同企业实施“实质合并清算+个案重整”并行模式,挽救有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铜山法院运用该模式,对有价值的企业单独进行破产重整,使破产财产处置价值比清算价值增加2000余万元,显著提高了破产债权清偿率。重整结束后,建材公司剥离债务、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创造就业岗位100余个,第一年即实现产值2000余万元。

案例10 借助破产和解 保留企业经营价值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经营价值、破产和解

【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是一家经营范围为焦炭、金属材料的销售、装卸、搬运、仓储服务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自2019年1月起停止营业,并引发多起诉讼。2020年8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溪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对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管后,无法获取该公司破产清算需要的相关材料,亦查询不到有价值的财产。当破产一度陷入僵局时,管理人获悉贸易公司曾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还与上海铁路局签订过《路产专用线租赁合同》。梁溪法院认为,经营许可证和租赁合同虽不具备资产价值,但却有不小的商业价值,一旦被意向投资人看中,贸易公司便有起死回生的可能,亦有利于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便立即要求管理人至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查,贸易公司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已过期;与上海铁路局签订的《路产专用线租赁合同》亦已过合同期限,但仍具备续期保留价值的可能。意向投资人鉴于贸易公司仍具备上述可能的经营资质,表示愿意出资。梁溪法院积极引导债权人与投资人进行协商和解,最终,投资人愿意出资用于贸易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进行破产和解,法院遂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结破产和解程序。通过破产和解,贸易公司债权清偿比例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0%提升至26.71%。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主动发挥破产和解制度保护功能,有效保留中小微民营企业市场主体资格的典型案例。市场主体是社会生产力的基本载体,是稳就业的“顶梁柱”。在我国众多类型的市场主体中,中小微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明显低于其他主体,需要予以特别关注和支持。本案中,债务企业虽然陷入困境,但拥有港口经营许可及铁路专线租用资质,具备一定的营运和市场价值。梁溪法院充分尊重意向投资人与债务企业、债权人友好协商意愿,积极引导推动破产清算程序转为和解程序,最终促成债务企业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对中小微企业运用和解程序重获新生具有借鉴意义。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编辑: 胡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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